1、办理条件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
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一个缴费年限在我局满10年。
4)户籍地为广东省户籍的(最后参保地在外省且当地缴费满10年或以上的除外)。
2、办理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一份);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参保人户口本首页与本人附页复印件;
4)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于流动就业的,提供本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办理流程
经办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审核转移条件。
1)对符合转移条件的跨省转移业务,当场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交参保人自行转送或通过邮寄方式寄送至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我局在收到转出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45个工作日完成转移接续工作。
2)对符合转移条件的省内转移业务,由社保经办机构全程通过全省电子化操作平台交换数据,完成转移接续工作(45个工作日)。申请人可登录省社保局网站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4、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