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朋友们:
你们好!
欢迎参加2022年河北省公务员录用四级联考(沧州考区)笔试考试。
广大考生朋友们,受疫情影响,今年的四级联考错过了生机盎然的春天,来到了骄阳似火的夏季,天气炎热,请大家务必做好疫情防控和防暑降温工作。各级领导非常重视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多次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动员,组织多方力量共同完成好这一重要考试任务。作为考务工作的具体组织者,深感责任重大。我们将严格按照省、市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协调多方联动,切实提供一个安心、舒心的考试环境和公平竞争的机会。广大考生朋友们是考录工作的主体,做好这次考务工作,同样需要每一位考生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希望大家严格遵守考试各项规定,公平参与竞争,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考试期间,我们将使用手机信号屏弊仪、金属探测仪等设备确保考试安全,并联合公安机关、无线电管理部门对考场及周边环境进行严密监测,严厉打击各种考试作弊行为。
从以往组织考试情况看,因考生个人或其它原因造成影响考试的情形屡见不鲜。为此,特别提示如下:
一、做好考前准备。完成网上报名缴费的考生,请务必登录河北省公务员考试专题网站填报《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考生对个人健康状况填报实行承诺制,承诺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凡隐瞒、漏报、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记入公务员考试诚信档案,并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只有完成填报《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的考生,才能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逾期没有填报,将无法打印准考证,并视为自动放弃笔试资格。《笔试准考证》载明笔试的科目、时间、地点和参加考试有关要求。请仔细阅读,牢记考试科目安排和具体时间,7月9日(星期六)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14:00-16:30申论;7月10日(星期日)上午9:00-11:00公安专业科目。
请考生提前熟悉考点具体位置,合理安排交通工具和乘车路线,以免走错考点。还要及时关注天气变化和道路状况,不要因天气、交通等原因影响考试。
二、配合入场检查。建议考生提前到达考点,考生须持有效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打印的《笔试准考证》和《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向考务工作人员出示“河北健康码”、行程码、首场考试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必备的相关健康证明,经现场测温正常后有序进入考点。考生需全程佩戴医用口罩。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认真仔细答题。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抄袭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同时,保护自己的答题卡和试卷,切勿被他人抄袭,否则会被认定为雷同试卷。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抄录试题、答案及相关内容。
考试中,请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填涂考生基本信息及考题答案,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造成答题卡无效扫描,其后果均由考生个人负责。考试结束后,请携带好随身物品和证件,按照监考老师的指令依次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笔试成绩、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是否进入面试、证件审核地点等信息的查询,请按公告要求及时关注相关网站,不要轻信其它渠道信息,更不要轻信社会上各种非法中介和个人“助考”的蛊惑,避免上当受骗。在录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违纪舞弊行为,请拨打考务监督举报电话:0317-2160107。
最后,衷心祝愿广大考生在本次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附件:1.河北省2022年度公务员录用四级联考笔试考生防疫与安全须知
2.考场规则及考试相关法律法规
中共沧州市委组织部
2022年7月2日
附件1
河北省2022年度公务员录用四级联考
笔试考生防疫与安全须知
为确保2022年度河北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安全顺利进行,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当前疫情形势和防控相关规定,现将我省2022年度公务员录用四级联考笔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公务员录用笔试的考生须在笔试前7天(7月2日前)申领“河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河北健康码”申领方式为: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河北健康码”小程序,自动生成个人“河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申领方式为: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小程序,获取“通信大数据行程卡”。
建议考生持续关注个人“河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如有异常,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考生应随时关注国内疫情权威信息,根据个人健康监测和行程情况,做好参考准备。
1.考前10天内无国(境)外旅居史,考前7天内无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区旅居史,考前7日内无低风险区(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直辖市的乡镇、街道>的其他地区,下同)旅居史,考前10天内与新冠阳性感染者、疑似病例无密切接触史,考前7天内与密切接触者无密切接触史,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
(1)河北健康码、行程码均为绿码且健康状况正常,持首场考试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报告、电子报告均可,时间计算以核酸采样时间为准,下同)、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可参加笔试。
(2)考前7天有发热、干咳、咽痛、乏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的,须到医院发热门诊进行鉴别诊断、排除新冠肺炎感染风险,持首场考试前48小时、24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2次核酸检测证明间隔24小时以上),河北健康码、行程码均为绿码且健康状况正常,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可参加笔试。考试当天,上述发热、咳嗽等症状未消失的,经考点卫生防疫专业人员排查无疫情传播风险、研判评估可以参加考试的,安排到隔离备用考场参加笔试。
(3)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现已按规定完成隔离治疗、解除隔离和医学观察的考生,应当主动向考区所在地考试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考试当天,河北健康码、行程码均为绿码且健康状况正常,持首场考试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可参加笔试。
2.近期有国(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区旅居史的考生,自入境或离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区之日起计算,至考前已按规定完成集中隔离、居家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的,持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河北健康码、行程码均为绿码且健康状况正常,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可参加笔试。
考前7日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的考生,自离开低风险区之日起计算,至考前已按疫情防控规定完成“三天两检”核酸检测的,持“三天两检”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河北健康码、行程码均为绿码且健康状况正常,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可参加笔试。
3.在治疗期、集中隔离、居家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监测的涉疫风险人员,不得参加笔试。
河北健康码非绿码,以及按照前款提示无法提供相关健康证明的考生,不得参加笔试。
4.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由考点卫生防疫专业人员进行初步诊断,视情况安排到隔离备用考场参加笔试,或者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送往定点医院进行医治。
三、考生务必登陆河北省公务员考试专题网站“居住地信息填报”模块,填报考前7天、4天居住地信息(请在“详细地址栏”注明居住地所在的乡镇或街道),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7月8日前所填报信息发生变化的,应第一时间予以更新、再次提交。
四、考生务必于7月4日9:00至8日22:00期间登录河北省公务员考试专题网站填报《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申报本人笔试前10天(6月29日至7月8日)旅居情况和健康状况。完成《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填报的考生,才能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考生提交《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后,疫情防控重点信息发生变化的,须及时更新上报。其中,7月4日9:00至7月8日22:00信息发生变化的,须登录系统进行更新填报;7月8日22:00后至笔试前信息发生变化的,须将《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电子版(务必按本须知附件《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最新版>填报)发送至邮箱lyks_hb%163.com。
考生对个人健康状况填报实行承诺制,承诺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凡隐瞒、漏报、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记入公务员考试诚信档案,并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笔试时,考生须持有效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打印的《笔试准考证》和《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向考务工作人员出示“河北健康码”、行程码、首场考试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必备的相关健康证明,经现场测温正常后进入考场。
五、考生应提前90分钟到达考点,进入考点后,需全程佩戴符合防护要求的口罩(建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仅在入场核验身份时可以暂时摘下口罩。考生须听从考点工作人员指挥,分散进入考场,进出考场、如厕时均须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交流。
六、考生应当了解知悉疫情防控政策,增加疫情防控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应密切关注居住地和考区所在地疫情情况,自本须知公布之日起,第一时间了解考区所在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合理安排时间到达考区所在地,按照要求开展核酸检测,保持健康码正常。来自国(境)外和国内疫情低、中、高风险区的考生,按疫情防控规定需履行报备手续的,应当及时主动向考区所在地报备(可通过河北健康码“涉疫风险自报”模块报备,或直接向考区所在地社区<村>、单位、宾馆酒店等报备)。考试前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人员接触,不到人群拥挤、通风不好的场所,不到疫情防控处于中高风险等级的地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注意规避疫情风险。考试期间需入住宾馆的,请选择有资质并符合复工复产要求的宾馆,并提前向拟入住宾馆了解疫情防控要求。
公告发布后,疫情防控工作有新要求和规定的,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主管部门将另行公告通知,请考生随时关注河北省公务员考试专题网站(http://www.hebgwyks.gov.cn)。此前发布的《河北省2022年度公务员录用四级联考笔试考生防疫与安全须知》即行废止。
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
姓名: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请在相应考试环节□内打“√”□笔试 □体能测评 □证件审核 □面试 □体检
天 数 | 日 期 | A、本人、家人及共同居住人员是否存在发热、乏力、咳嗽、呼吸困难、腹泻等症状 | B、是否与新冠阳性感染者、疑似病例及上述人员密切接触者有密切接触史 | C、是否有国(境)外旅居史 | D、是否有中高风险区旅居史 | E、是否有低风险区(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直辖市的乡镇、街道>的其他地区)旅居史且完成“三天两检” | F、有国(境)外、低中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是否完成集中隔离、居家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 |
第1天 | 月 日 | 是□ 否□ | 是R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第2天 | 月 日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第3天 | 月 日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第4天 | 月 日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第5天 | 月 日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第6天 | 月 日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第7天 | 月 日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第8天 | 月 日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第9天 | 月 日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第10天 | 月 日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从外地到考试城市的日期、出发地、途径地、交通方式(车次)、居住宾馆,请在右侧栏详细描述。(无此类情况请填“无”) | |||||||
考生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7月8日前预填报的内容如发生变化,将及时更新上报。如隐瞒、漏报情况造成危及公共安全后果,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处罚和制裁。 |
下载打印后,本人签字,带至考场。 签字:
附件2
考场规则及考试相关法律法规
一、考场规则
1.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二、《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2021年9月1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通过搞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