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办理流程
1)到社保服务中心办事大厅预约,按预约时间和窗口排队办理退休审核手续;
2)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窗口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符合退休条件的,请带退休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到个人缴费窗口修改基础信息,确认缴费情况。
4)到指定银行办理养老金代发借记卡。
5)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次月底到社保局基金审核科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计算表》。
3、办理材料
1)退休申请书(A4白纸手写,并在名字处按手印)
2)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讫),如属代办还需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讫)
3)申报人户口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讫);(包括户主页面和本人信息页)
4)申报人在当地国有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或交通银行、邮政储蓄开立的个人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
5)一张近期一寸免冠证件照片(用于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
6)养老保险手册(如属一次性在我中心补缴完养老保险的可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