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满足以上条件,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2、办理流程
1)到单位参保地区县社保中心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情况表》,加盖社保业务专用章,并要求退休职工本人在表上签字确认。
2)下载并安装退休核准系统企业版 ,安装核准程序,将退休人员信息按要求导入程序计算,打印《石家庄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持打印的《石家庄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和所需材料到单位参保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科或养老保险科)办理退休审批。
3、办理材料
1)正常退休:《石家庄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连续工龄审定表》、《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情况表》、曾领取失业金人员提供《石家庄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表》复印件、女职工合同复印件一份、除55周岁退休的女干部外其他办理正常退休的女同志还需提供个人签字的退休申请一份、退休人员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需复印首页与本人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办理因伤、病退休的人员:经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通知书》及办理正常退休所需材料;
3)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及办理正常退休所需材料;
4)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的合同制工人:提供退休前最后一次调资表原件及复印件,及办理正常退休所需材料;
5)转制企业职工:提供《石家庄市企业劳动者<过渡性养老金>封定部分核定表》或转制前最后一张调资表原件及复印件,及办理正常退休所需材料;
6)延期聘用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提供经养老保险科审批的延期聘用手续;
7)高级职称人员:高级职称证书、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转业军人需提供《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复印件一份(失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需提供人力社保局审批表原件一份);
9)农转工、农转自、农转非人员需提供劳动局盖章的审批表复印件两份;
10)所有退休人员都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复印户口本首页、本人页);
11)所有退休人员都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