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1)在参保的人员的社保账户已暂停
2)无任何相关的欠费记录
3)经有关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
2、办理材料
1)参保职工在原参保地开具的的《缴费凭证》;
如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缴费凭证》或《缴费凭证》遗失的,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负责联系异地补办事宜,并为其提供联系方式。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接续申请表》一式两联;
3)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相关页),如《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的有关部分,或任命书等其他任职文件;
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出)明细表》两份及Excel文件;
6)《新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7)对男性年满50周岁或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外省转入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手续。
3、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离开就业地时,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全国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在新的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4)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各项手续。包括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按规定划转基金等。
5)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4、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