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队伍力量,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各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和《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标准化建设意见的通知》(冀人社发〔2018〕48号)等规定,拟面向全市聘请15名兼职仲裁员,并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德才兼备为用人导向,坚持公平、公正、秉公执法、公道正派的原则,采取民主、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选聘。
二、兼职仲裁员选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具有办案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和时间条件;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热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专业、在中型以上企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岗位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且熟悉劳动法律法规;
5.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调解员、劳动监察员。
以下人员不予聘任: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党政纪处分期未满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任为调解仲裁工作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聘用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兼职仲裁员之间签订聘用协议,颁发聘任证书。首期聘期为3年。兼职仲裁员一经聘任,可依法参与或独立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兼职仲裁员聘用期满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视个人意愿、业绩和工作需要确定是否续聘。兼职仲裁员提前解聘须提前1个月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兼职仲裁员在案件审理期内不得办理解聘。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兼职仲裁员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不承担劳动关系所涉及的相关义务。兼职仲裁员依法办理案件按照相关规定给付一定的劳务费。
四、兼职仲裁员权利义务
兼职仲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开展工作,并与专职仲裁员在调解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一)权利
1.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2.处理争议案件不受干涉;
3.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
4.参加聘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依法处理争议案件;
2.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严格执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4.自觉接受监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6.履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保密义务。
五、选聘流程
(一)报名。个人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同意(退休人员除外)。 2022年4月19日8:30至4月26日17:30从本页面下载并填写报名审核表。
报名地址:胜利北路1号,张家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301室(原市人力资源市场,东升大酒店对面)。
报名咨询电话:0313-2024768
(二)选聘。报名结束7日内对报名审核表所填写的信息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人员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报送报名审核表中所填写的材料进行复审。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30日前对复审通过人选组织研究,确定初聘人员。
(三)政审。主要审查政治思想现实表现,是否受刑事处分、党政纪处分。
(四)公示。对拟选聘人员进行7个工作日公示,对不符合聘任条件的取消拟聘任资格。
(五)聘任。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所聘兼职仲裁员签订聘用协议,颁发兼职仲裁员聘书。
(六)解聘。聘期满的、个人申请的、因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不能胜任工作的、考核不称职的、聘期内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受刑事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面的予以解聘。
附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兼职仲裁员报名审核表
张家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