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1)异地安置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指在异地长期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4)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2、办理流程
1)参保人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同步上传至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在与青海省联网已开通直接结算业务的统筹地区可实现住院医疗费直接结算。
2)如果参保人已在西宁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但参保人所在在异地统筹地区与青海省暂未开通直接结算业务,参保人员在该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能够直接结算,仍需按照原办法全额垫付结算后回西宁按规定手工报销。
3)参保人员未办理备案登记或自行到省外转诊就医的,住院费由本人现金垫付,回西宁后持相关票据和资料到西宁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手工报销,报销流程及报销办法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