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1)已办理异地安置、探亲、驻外工作学习等外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2)省级参保人员经备案同意转北京、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2、办理材料
1)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2)药店正规发票(国税局财政部监制并在发票上列出所购药品明细)或定点医院门诊收据
3)患者本人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
4)本人存折银行卡账号(农村信用社除外)(外地账号需要开户行名称)
备注:一年报销一次,所报销的药费必须是当年产生的费用,且报销时限为当年12月中旬之前。
3、办理流程
1)费用申报单位、个人提交相关报销材料
2)受理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材料齐全的由初审人员进行费用审核、录入、结算并打印《省级单位医疗费用报销单》;不全的及时告知需补全的材料。
4)复审人员进行费用复审,打印《省级单位职工外诊、急诊结算凭证》后转入财务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