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外就医:
参保人员在市外突发疾病临时异地就诊的,在其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委托人向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区县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城乡居民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一档: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二档:在一档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未成年人在同档参保成年人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3、市外结算:
先由个人垫付,再凭当地财政或地税部门监制的原件的发票(收据)和出院证,加盖鲜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和医院级别证明,以及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到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区县指定机构按本市有关规定审核支付。
4、市外结算期限:
上年度市外异地就医费用应在每年3月31日前结清,逾期原则上不再结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