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1)《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市本级参保人员、单位;
2)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a.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b.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
c.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
d.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最后参保地缴费不足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参保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10年以上参保地转至户籍地的。
2、办理材料
1)参保缴费凭证
2)关系接收函
3)关系转迁表
4)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人员档案
3、办理流程
1)受理并审查跨省转移联系函,经审核,资料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2)业务岗位根据跨省转移联系函,在信息系统中完成个人转出,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4、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