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关系在市本级的参保单位职工和个人,因工作调动或回原籍等原因,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
医疗保险:
已办理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止参保手续。
2、办理材料
养老保险:
1)大市统筹内转出的,提供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也可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向新就业参保地申请转入,由新就业参保地代办转入手续。
2)转出浙江省内(外),参保者可在流动前凭本人身份证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符合相关条件的,将由双方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医疗保险:
1)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已在新参保地申请医保关系转入的提供);
2)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证卡);
3)代办的另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
3、办理流程
养老保险:
1)在取号机上取号;
2)在二楼社会保险养老保险个账窗口受理;
3)对申报证件、资料核对并录入申报系统;
4)在申报材料上加盖申报专用章,打印相关表格。
医疗保险:
1)申请人到医保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查询个账信息;
3)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分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无接收单位或有接收单位且账户已透支的
a工作人员清算账户,将《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清算单》个人联反馈给申请人;
b申请人到医保财务结算窗口退款或缴款;
c工作人员将“清算后非正式”《参保凭证》反馈给申请人;
d申请人到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入手续;
e根据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联系函》不同传送方式,分两种方式办理:
由申请人自行携带办理的,将正式《参保凭证》和《信息表》反馈给申请人;
通过信函邮寄的,在收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参保凭证》和《信息表》寄送给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2.有接收单位且账户无透支的
a工作人员反馈“清算前非正式”《参保凭证》给申请人;
b申请人到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入手续;
c根据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联系函》不同传送方式,分两种方式办理:
由申请人自行携带办理的,将《清算表》个人联反馈给申请人,等申请人到财务结算窗口办理支付手续后,再将《参保凭证》和《信息表》反馈给申请人;
通过信函邮寄的,在收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参保凭证》和《信息表》寄送给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重要提示:
1)办理时间为每月1—23日间的工作日。
2)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关系所在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3)参保人员中断参保后应先到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参保凭证》,凭《参保凭证》到新参保地申请医保关系转入。
4)要求在医保待遇停止前办理的,需由申请人在《清算单》上注明“自愿放弃待遇享受”。
5)清算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注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4、办理时限: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