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已办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登记的治疗医院就医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出差、探亲和临时外出人员如因急诊急症在外地发生门诊和住院的费用。
2、办理材料:
异地安置人员外地住院医疗费申请报销,应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诊断证明书(加盖诊断证明章);
2)住院专用收据(有地、市级以上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章);
3)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4)病历首页、出院记录等复印件(加盖病案管理专用章);
5)《异地安置登记表》复印件;
6)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7)如异地安置登记表中未明确专科医院级别的需出具医院级别证明;
8)异地安置转院的还需提供转院证明(加盖诊断证明章)。
出差、探亲和临时外出人员如因急诊急症在外地发生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就诊医院诊断证明书(加盖诊断证明章和急诊章);
2)门诊/住院专用收据(有地、市级以上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章);
3)门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4)住院需提供病历首页、出院记录等复印件(加盖病案专用章);门诊需提供与票据相对应的处方底联;
5)医院级别证明(盖医院章);
6)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