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的社保账户已暂停
2)无任何欠费记录
3)跨省转入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b.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
c.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
d.达到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不足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参保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10年以上参保地转至户籍地的。
2、办理材料
1)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申请表》,新就业单位盖章、职工签字;
2)填写《建立(恢复)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如已参保缴费的人员不用再填写);
3)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新就业单位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对于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非新就业地户籍的参保人员,不再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3、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转入申请→经办机构审核无误的在15日内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收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保基金15日内,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4、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含转出地社保机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