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2、办理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3、办理流程
1)转入单位或个人报送有关材料,到核定记录处窗口核定办理新参保登记
2)转入接受单位开具的接受证明及《劳动合同书》、《参保缴费凭证》、核定记录转移接续办公室、审核申报材料,接受申请发送《联系函》接受《信息表》
3)核定记录办公室打基金财务处核定记录处转移办公室确认基金到账,办理参保关系转入,录入转入职工基本情况,建立个人账户,业务办结反馈,资料归档。
4)取件
4、办理时限:每月1日至20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