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1)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2)无任何欠费记录。
3)不超过或低于规定年龄。
2、办理材料
1)对方社保机构开据的缴费凭证;
2)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办理流程
1)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和《缴费凭证》。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4、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含转出地社保机构工作时间)